原標題:深圳市及寶安區 文化產業獎勵政策輯要
自2011年起,深圳市設立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集中5億元資金,用于引導和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2011年出臺的《深圳文化創意產業振興發展政策》規定,支持全國各地國家級、省級和我市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深圳進行產業化合理開發,經評審,專項資金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研發資助。
—鼓勵領軍企業加快發展。對上一年度工業增加值或服務業增加值增速達到30%以上的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專項資金按企業對地方財力的貢獻程度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建設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鼓勵各區、新區和企業通過收購、升級改造舊城區、舊村、舊工業區等方式建設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文化創意產業振興發展規劃的,優先納入到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劃。獲得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國家級文化創意產業類園區(基地)的,專項資金給予獎勵。
—保障土地資源供給。市年度土地使用計劃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需要,優先安排文化創意產業重大項目和龍頭企業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新建或通過城市更新建設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產業扶持政策給予優惠地價。
寶安區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拿出超過1個億,支持文化創意產業和文化事業發展。寶安區2012年出臺“1+5”產業扶持政策,提出每年8個億“扶優扶強”,其中文化產業為重要組成部分。
—寶安區的文化創意企業獲得國家、省、市以上認定將給予獎勵,包括獲得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認定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國家或廣東省等相關部門關于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的重點企業認定,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或廣東省等相關部門關于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的重點項目認定,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來源:深圳商報 責任編輯:林煜炫